2020年黑龙江公安辅警招考备考练习4.9(1)
2020-04-09 09:31 齐齐哈尔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://qqhe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黑龙江华图
1.对被判处()的罪犯,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。
A.管制B.拘役
C.有期徒刑D.剥夺政治权利
2.下列行为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调整范围的有()。
A.偷开他人机动车
B.酒后驾驶机动车辆
C.因合同的履行发生民事争议
D.因校园意外伤害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争议
3.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,下列关于案件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()。
A.甲、乙同为A县人,两人商定一起坐车去B县打工,在B县汽车站发生口角,甲将乙打伤,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,甲趁乙报案时坐车返回了A县。B县公安局认为由A县公安局管辖更为适宜,便将案件移交A县公安局。A县公安局可以办理该案件
B.某公司甲、乙、丙、丁同为A县人,一起到B县出差,在宾馆房同内赌博,被人举报。B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时,被出来买烟的甲、乙看见,两人打电话通知丙、丁后,先行逃回A县,丙、丁则被派出所出警人员抓获。甲、乙回到A县,听说丙、丁两人被抓后,便主动向A县公安局报案。A县公安局可以办理该案件
C.A县人甲在B县出差期间与供货商发生矛盾,在供货商公司吵闹撒泼,致供货商公司当天无法正常营业,后甲出差到C县被同事乙向C县公安局举报。C县公安局可以办理该案件
D.A县人甲到B县出差,遇到从事卖淫的女子乙,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支付费用后,甲、乙想处对象,两人一起回到A县,在某旅馆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。在公安机关询问时,乙说出与甲在B县的卖淫嫖娼行为,并供认其在B县多次卖淫,A县公安局将该案件交由B县公安局办理。B县公安局可以办理该案件
4.韦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,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。韦某用尽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,感到十分沮丧。正要离开时,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。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,即进去查看,与韦某撞个正着。韦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逃走。回到家中后,韦某恐保安员醒来后报警,就拿了一把匕首,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。刚刚返回单位大门,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。以下说法正确的有()。
A.韦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
B.韦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
C.韦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
D.对韦某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(预备)定罪,实行数罪并罚
5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于公民报案,不予立案的情形是()。
A.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
B.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
C.犯罪嫌疑人死亡的
D.没有犯罪事实的
答案及解析
1.【答案】BD
【解析】公安机关负责拘役、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驱逐出境的执行;法院负责罚金、没收财产的执行;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执行;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管制的执行,因此本题选择BD选项。
2.【答案】CD
【解析】A项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4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偷开他人机动车的;(二)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、机动船舶的。
B项适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C项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。
D项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。
因此本题选择BCD选项。
3.【答案】AD
【解析】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,但是涉及卖淫、嫖娼、赌博、毒品的案件除外。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,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,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。A项A县为甲乙居住地,B县为违法地,故根据上述条款,可以由A县(居住地)管辖。D项,卖淫嫖娼案件在犯罪违法地管辖。因此本题选择AD选项。
4.【答案】ABD
【解析】A选项,韦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。韦某使用各种方法都无法打开保险柜,这是因为犯罪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原因没能完成犯罪,属于犯罪未遂。B选项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: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韦某将保安打晕后逃跑,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,转化为抢劫罪定罪处罚。D选项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实行数罪并罚。因此本题选择ABD。
5.【答案】ABCD
【解析】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(二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(三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(四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(六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因此本题选择ABCD选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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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阅读:黑龙江公安辅警招考 备考练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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